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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适用范围 | 119号令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 |
执法联 | 对建没、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
| 适用范围 |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 |
市场准入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 ||
| 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 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使用者责任和义务 |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 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 ||
法律责任
| 对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分别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各类场所在使用领域存在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以及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