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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问答之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吗?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9年07月29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问: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吗?

答: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律障碍。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对消防设施检测内在的法律关系了解不够的误识:1、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装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合格,方能提交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尽管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法也应要进行检测。2、对于竞争问题,消防设施检测是属于行政许可项目,规划多少家检测单位是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如要引入竞争,行政机关可以行政许可多几家,但行政机关目前因多种原因未能做到,这就与竞争无关。3、对于垄断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使用的是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检测技术,专利技术本身就具有排它的属性,这不应是垄断的范畴。4、对于“货比三家”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或货品有“单一来源”的采购办法。现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具备资质是暂时只有一家,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唯一,作“单一来源”处理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条也规定,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因此,虽然广东暂时只有一家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但是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业务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业内人士认为,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涉及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家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完善行政许可规定,期待很快将应有多家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现。但不能因为暂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而不依法开展消防设施检测,更不能放任未获得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或检测技术未达到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因为这样做与多个法律法规相矛盾,将会造成消防隐患遗留在建筑物中,一旦酿成灾难,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这样做也不利于人民也不利于自己。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消防设施检测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十分明确:建设单位未依法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的检测单位或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消防设施检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已很清楚很明确,即:检测资质的获得是以经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为唯一的途经,任何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没有检测资质以及检测技术未经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强行从事检测业务,是现行法律法规所严格禁止的,也是给消防监督部门出难题,还是必须要依法办事;虽然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全省目前暂时只有一家具备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但依法开展检测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完善,现状将会彻底改变。因此,业内人士呼吁: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或与其有业务关联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学习有关消防设施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意识,共同在法制的轨道上为广东消防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