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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于2017年2月16日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照该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二)处理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三)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①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②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③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④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⑤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⑥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⑦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⑧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⑨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⑩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2)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①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②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③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④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⑤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⑥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①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③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上述(2)(3)项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5)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上述第(2)项规定处理。
(6)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
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上述第(2)(3)项规定处理。
(四)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①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②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③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④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⑤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⑥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⑦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⑧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2)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①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③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④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⑤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⑥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⑦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⑧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⑨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⑩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⑪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⑫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⑬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建立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六)救济权利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