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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39 号)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概念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场所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内部装修设计、安全疏散、应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术要求等内容。同时,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四)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