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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造防火
(1)该建筑内的厨房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5.3条的规定。
(2)该建筑内的电梯井等坚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该位置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其可不具有自行关闭功能,但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坡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0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同时符合《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 IT27903-2011)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I级材料。
(5)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六)灭火救援设施
(1)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2)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旷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七)室内装修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的规定,
i亥餐饮建筑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t各层包间室内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包间室内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包间或(和)地下一层的无窗包间,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如:采用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I级。
(2)地下二层餐厅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装修材料,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民级的装修材料;地下一层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或(和)无窗餐厅,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I级的材料。当地下一层餐厅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I级。
(3)地上各层餐厅室内顶棚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和窗帘应采用不低于B2级的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可采用B3级的装修材料;地上各层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或(和)元窗餐厅,其室内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和窗帘应采用A级的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j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材料。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材料。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级。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电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需要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4)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5)地上各层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地下各层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7)建筑物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均属于共享空间部位),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8)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或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9)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10)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1)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储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八)燃气防火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该建筑的燃气防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2)燃气管道(系指横管)的净高不宜小于2.2m。
(3)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且应采取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的措施(如:每个燃气管道竖井每层的上、下两端均设置通风百叶,且通风百叶均与室外直接连通等);竖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竖井内每层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4)竖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的不燃性墙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该位置的防火门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其可不具有自行关闭功能,但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4)除设置自然通风的厨房外;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使用)或地上密闭房间(系指地上元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内的厨房采用由燃气管道供气的炊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燃气灶具采用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平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应设置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3)用气部位的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阅,并应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联运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4)用气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天然气的用户应选择甲炕探测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应选择丙炕探测器,使用煤制气的用户应选择一氧化碳探测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