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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章节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9年05月20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 日由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 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日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对实施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性行政行为;对承受处罚的主体来说,行政处罚是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程序都要合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任何机关或组织不得在设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处罚。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要公开,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要公开,违法责任要公开。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制裁违法者,更为重要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

4. 权利保障原则

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昕证的权利。

5.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即对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两大类,分别适用于不同条件的行政处罚行为。一般程序由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等阶段构成。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做出的对公民处以较少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少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因其程序要求的特殊性,《行政处罚法》单节做出了具体规定,这种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