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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设置要求 | |
锅炉房、 变压器 室
|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 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 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 |
柴油发电机房
| 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³,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隔开,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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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 1. 应设置独立瓶组间 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 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3. 根据液化石油气瓶的总容积大于 1m³、不大于 4m³ 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
消防控制室 |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布置在靠近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 |
消防水泵房 |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 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4、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