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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最低耐 火等级 | 备注 |
高层厂房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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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厂房 | 二级 | 建筑面积<300 ㎡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 |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 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 | 二级 | 当为建筑面积<500 ㎡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1000 ㎡的 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 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 二级
| 特殊贵重的设备或者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 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 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 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 | ||
锅炉房 | 二级 | 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 二级 |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9 等标准的规定 |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 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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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筒仓 | 二级 |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
粮食平房仓 | 三级 | 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 重构件 |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 | 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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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 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 三级 |
建筑构件 | 标准调整 |
防火墙 | 甲、乙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 |
柱 |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 2.00h |
屋顶承重构件 |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1.00h |
非承重外墙 |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