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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提问:乙类独立建造与高层相邻一米行吗??
消防考试网回复:不行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名 称 | 一 类 | 二 类 |
居住建筑 | 高级住宅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宅 |
公
共
建
筑 | 1、医院 2、高级旅馆 3、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4、建筑高度超过50m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 的商住楼 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 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 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8、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10、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 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 |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 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 商住楼、图书馆、书库 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 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 3、建筑高度不超过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 馆、办公楼、科研楼、档 案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