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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弟24页,注2最后一句话,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意思是不是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9年02月20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考友提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弟24页,注2最后一句话,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意思是不是乙类厂仓符合防火间距不限,也不能贴邻?乙类与其他建筑也得不少于4米吧? 希望老师解答。

消防考试网回复:这句话的意思和注2前面的意思就不同了,属于单独的一句话,意思是说甲乙类厂房只能和办公室休息室贴临,其他的就要都有防火间距,比如50.25,至于不限和4米和后面这句无关,就是规范编辑顺序不太理想导致的

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表2-4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