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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考试网回复:整体高度,医疗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厂房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检查要求为: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建筑分类(《建规》5.1.1)
医疗建筑分为单、多层和一类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医疗建筑应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平面布置(《建规》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关于“护理单元”的介绍可以看规范269页条文解释:“病房楼内每个护理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医院差别较大,一般每个护理单元的护理床位数为40床-60床,建筑面积约为1200平米-1500平米,个别达2000平米,包括护士站、重症监护室和活动间等。”
三、避难间的设置要求(《建规》5.5.24)
具体请看规范详解系列第13集,规范的条文我附在文稿中,有需要的请查看文稿。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四、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建规》5.5.12、5.5.13)
1、多层医疗建筑(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高层医疗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五、房间疏散门数量(《建规》5.5.15)
1、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2、医疗建筑内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六、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建规》5.5.17)
医疗建筑中注意区分单、多层医疗建筑和高层医疗建筑,疏散距离要求不同,在高层医疗建筑中,病房部分和其他部分的疏散距离要求也不同。有关疏散距离要求的详细内容,有需要的请看规范详解系列第35集。规范的条文我附在文稿中。
注:
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