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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这也说明了2019年消防工程师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目前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预计为八月左右,但是为了以后的学习更加轻松,大家也应该在预习阶段抓紧时间备考。消防考试网整理了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知识点: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供各位考生备考。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 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 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 放前关闭或同时关闭。
3 )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
3.15 mm 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 或其他有害气物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于动开 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 5 mfs。
6)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 2)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 A 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 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O.6m。
2) 当用于扑救 B 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 位 2m; 其他 B 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宜超过表 3-7-5 的规定 。 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 沫的延时不应超过 1 min; 当超过1 min 时,应从表 3-7-5 的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 A 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25 min; 当 用于扑救 B 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5 mill 。
A 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 60 min; 高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 30 mino
(二)局部应用系统
(1)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 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 。 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 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达到规定覆盖厚度的时间不应大于 2 millo
2) 淹没或覆盖 A 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 0.6 mo
3 )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 2m。
4) 其他 B 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 A 类和 B 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2min。 ( 2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堪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 宜采用发泡倍数为 300 - 500 的高倍数泡沫产生器。
3 )泡沫氓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 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 7.2 L / (mill .旷)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
4) 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 40 min; 当 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式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 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o
5 )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 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 GB 50183-2004 )的规定。
(3)对于 A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 2 millo
2) 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 )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2 mino
(4 )对于流散 B 类火灾场所或不大于 100 旷的流淌 B 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沸点不低于 45 "C的非水榕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 4 L I ( min . m2 )。
2 )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 IOmin 。
3 )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 15 min 。
4) 水榕性液体、沸点低于 45 "c的非水情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 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三)移动式系统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淹没时间或覆盖保护对象时间、泡沫供给速率与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 保护对象的类型与规模确定。
高倍数泡沫系统的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当辅助全淹没或局部应用高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使用时,可在其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中增加 5% - 10%; 当在消防车上配备时, 每套系统的泡沫液储备量不宜小于 0.5 t; 当用于扑救煤矿火灾时,每个矿山救护大队应储存大 于汩的泡沫液。
对于沸点不低于 45 "c的非水榕性液体流散的 B 类火灾或面积不大于 100 旷的流淌 B 类火
灾,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 4 L I (min • m2 )。
供水压力可根据泡沫产生器和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及比例混合器和水带的压力损失
确定。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煤矿井下火灾时,应配置导泡筒,且泡沫产生器的驱动风 压、发泡倍数应满足矿井的特殊需要。
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液与相关设备应放置在能立即运送到所有指定防护对象的场所;当移动
泡沫产生器预先连接到水源或泡沫泪合液供给源时,应放置在易于接近的地方,且水带长度应 能达到其最远的防护地。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动式泡沫发生装置同时使用时,其泡沫液和水供给源应能满足最大 数量的泡沫产生器的使用要求。
系统应选用有衬里的消防水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带的口径与长度应满足系统要求; 水带应以能立即使用的排列形式储存,且应防潮。
系统所用的电源与电缆应满足输送功率要求,且应满足保护接地和防水的要求。
(四)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 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的保护面积应为油罐的横截面积。系统泡 沫泪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4 LI (min • m勺,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 min。设置固定式中倍 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当设置中倍数泡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 时间不应小于表 3 一 7-6 的规定。
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 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 3 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 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 8% 型氟蛋白泡沫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