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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考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9年01月09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这也说明了2019年消防工程师预习阶段备考已经开始,目前2019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预计为八月左右,但是为了以后的学习更加轻松,大家也应该在预习阶段抓紧时间备考。消防考试网整理了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知识点: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供各位考生备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基本要求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 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 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151-2010 )的 相关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泪合液流量不应小于 240Llmino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宜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 间距不应大于 60m。泡沫消火栓的功能是连接泡沫枪扑救储罐区防火堤内的流散火灾。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 100 Lls 时,系统的泵、比例 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远程控制功能。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的固定式泡 沫灭火系统,可使灭火时多一种战术选择。

为了使系统及时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 启动后,将泡沫泪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

(二)固定顶储罐

固定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泪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符 合下列规定:

( 1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昆合液供给强度和l连续供给时间不 应小于表 3 一 7 一 1 的规定。

注1.如果采用大于本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木表规定 时间的80% 。

2. 沸点低于 45 't:的非水l容'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 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5.0 LI (min . m2 ) ,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0min。①

( 3 )水榕性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 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3-7-2 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液上喷射系统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根据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 小于《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 50151-2010 )的规定。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 量大于 1 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水溶性液体储罐,应设置 泡沫缓冲装置。

(三)外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与双盘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堪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2.5 LI (min . m勺,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堪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圈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堪板应高出密封圄 0.2mj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堪板高度不应小于 0.3 mo

( 2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堪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 0.6 m 。当泡沫喷 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垣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 0.6m 。

①沸点低于 45'C 的非水溶性液体、储存温度超过 50'C 或教度大于 40 mm'/s 的非水溶性液体,液下喷射系统的适 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 3 )应在泡沫堪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排水孔的开孔面积宜按每 1 m2 环形面积 280 mm2 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 9mm。

外浮顶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型号和数量应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及单个泡沫 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经计算确定。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

对于直径不大于 45 m 的外浮顶储罐,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直 径大于 45 m 的外浮顶储罐,需要在储罐梯子平台上设置二分水器;管牙接口或二分水器应由 管道接至防火堤外,且管道管径应满足所配泡沫枪的压力、流量要求。

(四)内浮顶储罐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罐壁与泡沫堪板间的环形 面积确定;其他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

钢制单盘式、双盘式与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堪板与罐壁的距离不应小于 055m, 其高度不应小于 0.5 m; 单个泡悚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 24m; 非水榕性液体的泡沫混合 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12.5 L / (min . m勺,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子 表 3-7-2 规定的1.5 倍;泡沫泪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按固定顶储罐对待的内浮顶储罐,对于非水熔性液体,其泡沫泪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 间不应小于表 3-7 一 I 的规定;对于水恪性液体,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 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3-7 二2 的规定;当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 度不应小于表 3-7-2 的规定,但泡沫泪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3-7-2 规定的1.5 倍。

(五)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找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 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枝台的泡沫泪合液量不应小于

30 LI吕;汽车装卸楼台泡沫泪合被量不应小于 8 Lls;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 当保护设有围堪的非水溶性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堪包围的地面面

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泪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表 3-7-3 的规定。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 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1昆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 3-7-4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