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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平面布置: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 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