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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木结构建筑(2)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7年06月05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13.0.5  木结构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竖向组合建造时,木结构部分应设置在建筑的上部;

水平组合建造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的组合建筑或竖向组合建造的组合建筑,木结构部分的建筑允许层数、允许长度和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13.0.3条的规定;其他部分,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水平组合建造且木结构部分与其他结构部分未作防火分隔时,组合建筑的建筑面积和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3.0.3条的规定;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组合建筑的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9章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四级耐火等级的有关规定确定;

相邻建筑均为民用建筑时,其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13.0.11的规定;其他情形时,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水平方向组合建造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不燃烧体分隔时,其他结构部分与相邻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34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13.0.6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4节和第6.2.5条的规定:

配电间;

发电机间、锅炉间、汽车等机动车车库。

13.0.7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0m2

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有困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门;

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3.0.8  丁、戊类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

13.0.9  木结构或组合民用建筑中木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30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3.0.9-1的规定;

13.0.9-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托儿所、幼儿园

20

10

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学校

25

12

其他民用建筑

30

15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13.0.9-1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13.0.9-2的规定;

13.0.9-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m

   

100人的疏散净宽度

地上12

0.75

地上3

1.00

组合民用建筑中其他结构部分的安全疏散设计,应根据其耐火等级和使用功能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13.0.10  管道、电气线路敷设在墙体内或穿过建筑物内楼板、墙体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与墙体、楼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

住宅建筑内厨房中的明火或高温部位及排油烟管道等应采用防火隔热措施。

13.0.11  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3.0.11的规定,与相邻厂房和仓库等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章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

13.0.11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结构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

9

10

11

注:1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难燃烧体时,其防火间距可为4m。

2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或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3  当建筑物之间的外墙有一面为防火墙,或建筑物之间设置有防火墙,或建筑物相邻的外墙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且墙体截断不燃烧体屋面或高出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屋面不低于0.5m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3.0.12  木结构墙体、楼板及封闭吊顶或屋顶下的密闭空间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长度或宽度不应超过20m,面积不应超过300m2,墙体的竖向分隔高度不应超过3m

在轻型木结构建筑的每层楼梯梁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3.0.13  木结构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其防火构造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