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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13.0.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章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13.0.1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 3.00 |
承重墙、居住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楼梯间的墙 | 难燃烧体 1.00 |
电梯井的墙 | 不燃烧体 1.00 |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难燃烧体 0.75 |
房间隔墙 | 难燃烧体 0.50 |
承重柱 | 燃烧体 1.00 |
梁 | 燃烧体 1.00 |
楼板 | 难燃烧体 0.50 |
屋顶承重构件 | 燃烧体 0.50 |
疏散楼梯 | 难燃烧体 0.50 |
吊顶 | 难燃烧体 0.15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较低部分的屋面面层应采用难燃材料。
2 采用木结构的单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单层商店、体育馆等建筑,其柱、梁和屋顶承重结构可采用燃烧体,但梁、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单层其他用途的木结构建筑,除防火墙、承重墙、分户墙和吊顶外,其他构件的耐火极限可相应减小0.25h。
3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除防水层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结构,且应为难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13.0.2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骨架组合非承重外墙可用于层数不超过6层的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和仓库;
2 墙体填充材料和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墙面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 8624-1997的规定;
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3.0.2的规定;
表13.0.2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木结构建筑 | 四级 | |
非承重外墙 | — | 难燃烧体1.25 | 难燃烧体0.75 | 难燃烧体0.75 | — |
房间隔墙 | 难燃烧体1.00 | 难燃烧体0.75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50 | 难燃烧体0.25 |
4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13.0.3民用建筑以及丁、戊类厂房和仓库可采用木结构建筑和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建筑高度、允许长度和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的最大值应符合表13.0.3的规定。
表13.0.3木结构建筑和组合建筑的允许层数、建筑高度
和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的最大值
木结构 建筑形式 | 允许层数(层) | 建筑高度(m) | 层数(层) | 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m) | 防火墙间的每层允许建筑面积(m2) |
普通木 结构建筑 | 2 | 10 | 1 | 100 | 1800 |
2 | 80 | 900 | |||
轻型木 结构建筑 | 3 | 15 | 1 | 100 | 1800 |
2 | 80 | 900 | |||
3 | 60 | 600 | |||
胶合木 结构建筑 | 1 | 不限 | 1 | 100 | 1800 |
3 | 15 | 2 | 80 | 900 | |
3 | 60 | 600 | |||
组合建筑 | 7 | 24 | 1 | 100 | 1800 |
2 | 80 | 900 | |||
3 | 60 | 600 |
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建筑内防火墙间的允许长度和每层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2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商店、体育馆、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并宜采用胶合木结构。
4 古建筑、寺庙、塔、体育场馆等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13.0.4层数不超过2层的木结构建筑,当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建筑构件的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可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