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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7年06月03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12.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电信建筑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2.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12.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2.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12.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2.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