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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机械排烟
10.4.1 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 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 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3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建筑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 应设置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其他场所。
10.4.2 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10.4.3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应按防火分区设置;
2 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排烟管道宜设置在管井内;
3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排烟防火阀的试验方法》GB 15931的有关规定。
10.4.4 在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10.4.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10.4.5的规定。
表10.4.5机械排烟系统的最小排烟量
条件和部位 | 单位排烟量(m3/h·m2) | 换气次数 (次/h) | 备注 | |
担负1个防烟分区 | 60 | - | 风机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 |
室内净高大于6.0m且不划分 防烟分区的空间 | ||||
担负2个及2个以上防烟分区 | 120 | - | 应按最大的防烟分区面积确定 | |
中庭 | 体积不大于17000m3 | - | 6 | 体积大于17000m3时,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
体积大于17000m3 | -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