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10.3.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4 封闭避难层(间)。
注:当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在裙房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在裙房以下部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
10.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10.3.2-l至表10.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
表10.3.2-1 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25000~30000 |
20层~32层 | 35000~40000 |
表10.3.2-2 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送风部位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防烟楼梯间 | l6000~20000 |
合用前室 | l2000~l6000 | |
20层~32层 | 防烟楼梯间 | 20000~25000 |
合用前室 | l8000~22000 |
表10.3.2-3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l5000~20000 |
20层~32层 | 22000~27000 |
表10.3.2-4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表
系统负担层数 | 加压送风量(m3/h) |
<20层 | 22000~27000 |
20层~32层 | 28000~32000 |
注:1 表10.3.2-1~表10.3.2-4的风量数值系按开启宽×高=2.0m×1.6m的双扇门为基础的计算值。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宜按表列数值乘以0.75计算确定;当前室有2个或2个以上的门时,其风量应按表列数值乘以l.50~l.75计算确定。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应小于0.70m/s。
2 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10.3.3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
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送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的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10.3.4 防烟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Pa~50Pa;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Pa~30Pa。
10.3.5 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10.3.6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置1个。防烟楼梯间的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3层设置1个。
10.3.7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的威胁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