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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建筑中的防烟方式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建筑中的排烟方式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
10.1.2 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有关要求。
10.1.3 防烟和排烟系统中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排烟管道、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中的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或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10.1.4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中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排烟管道和补风管道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
2 采用非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10.1.5 加压送风管道和排烟系统的补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分区或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房间隔墙或楼板处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应为70℃,排烟系统补风管道上的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可为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