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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9.4.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为40m;
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7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9.4.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9.4.3的规定:
表9.4.3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h)
建筑类别 | 场 所 名 称 | 火灾延续时间(h)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浮 顶 罐 | 4.0 |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 | ||
直径不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 ||
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 6.0 | |
液化石油气储罐 | 总容积大于22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 | |
总容积不大于220m3的储罐区且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储罐 | 3.0 | |
可燃气体 储罐 | 湿式储罐 | |
干式储罐 | ||
固定容积储罐 | ||
可燃材料堆场 | 煤、焦炭露天堆场 | |
其他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 6.0 | |
仓库 | 甲、乙、丙类仓库 | 3.0 |
丁、戊类仓库 | 2.0 | |
厂房 | 甲、乙、丙类厂房 | 3.0 |
丁、戊类厂房 | 2.0 | |
民用建筑 | 高层商业、展览、旅馆和综合建筑,一类高层财贸金融建筑、图书馆、书库,重要的高层档案建筑、科研建筑 | |
其他民用建筑 | 2.0 | |
灭火系统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应按相应现行国家标准确定 |
泡沫灭火系统 | ||
防火分隔水幕 |
9.4.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环状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9.4.5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9.4.6 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9.4.7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9.4.8 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计算。
9.4.9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