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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 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 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9.3.5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其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l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lL/s;
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9.3.6 建筑的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9.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软管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