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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 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表9.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供给范围和供给强度
设备类型 | 储罐名称 | 供给范围 | 供给强度 | ||
移 动 式 水 枪 | 着 火 罐 |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 罐周长 | 0.60(L/s×m) | |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 罐周长 | 0.45(L/s×m) | |||
卧式罐 | 罐壁表面积 | 0.10(L/s×m2) | |||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 | 0.10(L/s×m2) | |||
相 邻 罐 | 固定顶立式罐 | 不保温罐 | 罐周长的一半 | 0.35(L/s×m) | |
保温罐 | 0.20(L/s×m) | ||||
卧式罐 |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 0.10(L/s×m2) | |||
半地下、地下罐 |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 0.10(L/s×m2) | |||
固定式 设备 | 着火罐 | 立式罐 | 罐周长 | 0.50(L/s×m) | |
卧式罐 | 罐壁表面积 | 0.10(L/s×m2) | |||
相邻罐 | 立式罐 | 罐周长的一半 | 0.50(L/s×m) | ||
卧式罐 |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 0.10(L/s×m2) |
注:1 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 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 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当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4 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 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3 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置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其投影面积)和冷却水供给强度等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