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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居住建筑和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不应少于1台;
3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2台;
4 当每层建筑面积大于4500m2时,不应少于3台。
5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7.3.2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或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7.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6.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7 消防电梯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s;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