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门关闭的提示性标志;
2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3 除本规范第6.4.12条第5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5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有关规定。
6.5.2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地下建筑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3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