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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7年05月03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