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器材配置
加油加气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2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2.每2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应按2台配置。
3.地上LPG储罐、地上LNG储罐、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CNG储气设施,应配置2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4.地下储罐应配置1台不小于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配置。
5.LPG泵和LNG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配置不少于2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6.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沙子2m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二)消防给水设施
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加油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2.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给水应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给水系统,当已有给水系统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的要求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2)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但应保证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3)液化石油气加气站采用地上储罐的,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3h;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4)总容积超过50 m3 或单罐容积超过20 m3的地上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 L/㎡.s,着火罐的供水范围应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供水范围,可按相邻储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5)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
(6)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三级站的液化石油气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7)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8)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三)火灾报警系统
1.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设置有LPG设备、LNG设备的场所和设置有CNG设备(包括罐、瓶、泵、压缩机等)的房间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3.可燃气体检测器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5%。
4.LPG储罐和LNG储罐应设置液位上限、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5.报警控制器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6.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
7.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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