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是防止施工现场火灾相互蔓延的关键。
(一)临建用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
1.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严禁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3.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二)临建用房间的防火间距
1.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2-1的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表55-2-1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 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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