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专门把消防档案作为独立的一章,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表明消防档案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位置。
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建立消防档案,但也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写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一)消防档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户口簿”。消防档案记载着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文献、资料,便于单位领导、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人员熟悉情况,为领导决策和日常工作服务。日常工作中,可以把消防档案与现场检查结合起来,作为上级机关、主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核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生火灾时,可以为调查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处理责任者提供佐证材料。此外,消防档案还可以为研究防火、灭火材料、修改消防技术规范、修订消防操作规程等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消防档案是单位检查相关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实施情况,评判专(兼)职消防(防火)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一种凭据,有利于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推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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