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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系统的设计要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6年09月27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一)固定顶储罐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二)外浮顶储罐

钢制双盘式与浮船式外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烃类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5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且应高出密封圈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0.6m。

3.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三)内浮顶储罐

钢制隔舱式单盘与双盘内浮顶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确定;其它内浮顶储罐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四)其他场所

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3的规定。

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