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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系统检测:防护区和保护对象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 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阱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2)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应不超过8个。
3)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并应设在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5)防护区的人口处应设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防护区入口处的正上方应设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人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