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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及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用电按二级负荷供电。根据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和供电情况,建筑中一般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