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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民用建筑,丁、戊类厂房(库房)可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其允许层数和建筑高度应符合表2-5-4的规定。木结构建筑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5-5的规定。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2-5-5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为丁、戊类地上厂房时,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附设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采用木结构的自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