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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仓库的防火间距
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2的规定,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与厂内铁路装卸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
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3的规定。
执行表2-4-3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m;丁、戊类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50016-2006)第3.3.2条给出的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2-4-2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