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该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50m,使用功能为客房和餐饮服务,层数为8层,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规定,为二类高层旅馆建筑。
1)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该旅馆室外消防给水由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市政管网应为环状给水管网,进水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条。室外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和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 L/s,室外消火栓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为10 - 15 L/s,距路边的距离不大于2m,距高层旅馆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不应大于40m。
2)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消防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室内消火栓管道应成环状,向环状供水的进水管或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管网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并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竖管超过四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消火栓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高度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室内消火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在屋顶设有容量不小于12m2高位消防水箱。在消防水泵房设置两台消火栓泵,一用一备。
3)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规定,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仓库等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建筑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划分为中危险级I级。建筑物的净空高度小于8m,设计喷水强度为6L/min.m2,作用面积为160m2,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按不低于0.05 MPa确定。场所属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C,且不高于70°C的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湿式系统。本工程客房采用边墙型喷头,地下室采用直立型喷头,办公、走道等部位采用顶棚型喷头;除厨房操作间采用喷头动作温度为93°C外,其余选用喷头动作温度为68°C的标准喷头。
4)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该旅馆各层均应配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A类,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计算(客房层)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在客房各层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应配置4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2具。同理,也可以计算出其他楼层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
5)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一1995)规定,该建筑内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 50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1995)规定,本工程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灯均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均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均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均不大于20m;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相关案例:二类高层旅馆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案例分析:某高层旅馆地上8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31. 50m,总建筑面积888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