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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山西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考手册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9年09月16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山西省 2019 年度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手册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2019.08 编)

内 容

一、考试简介四、考试报名七、告知承诺

二、考试设置五、报考条件八、考场规则

三、考试时间六、应试须知九、违纪处理

一、考试简介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 号)设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是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 号)。

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hanxi.gov.cn/rsks/

考试大纲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有关事宜请与中国人事出版社联系或见中国人事考试

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

单位:中国人事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62347 64929211 64921644

二、考试设置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 个科目。考试分 3 个半天进行,采用闭卷笔答方式。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 3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 3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 2 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 1科)的人员须在 2 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表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置信息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名称

042.消防工程师

03.考全科

01.消防工程师

1.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题)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

02.免一科 01.消防工程师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

三、考试时间

2019 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1月9日、10日举行。

表二:2019 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1 月 9 日

上午 9:00—11:30(2.5 小时)

1.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题)

11 月 10 日

下午 14:00—16:30(2.5小时)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

上午 9:00—12:00(3.0小时)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

四、考试报名

(一)网上报名

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
台进行,登录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网上报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http://rst.shanxi.gov.cn/rsks(网上报名)

报名流程:

注册信息—网上报名—信息核验—网上交费—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查询—资格审核—证书领取。

(二)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 18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 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467 号)的规定执行(见表三):

逾期未完成网上交费的应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表三:山西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单位:元)

名称

考试科目

上缴考务费

省组织考试费

考试费合计

消防工程师 1.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客观题)

15.00

50.00

65.00

2.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客观题)

15.00 50.00 65.00

3.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主观题)

19.00

50.00

69.00

合计

49.00

150.00

199.00

(三)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由山西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资格审核工作在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按照报考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原则,对报考人员填报的资格审核信息进行核验。报考人员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审核部门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具体审核时间、地点另见资格审核通知。

所需提交资料:

1.《2019 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核表》二份(详见审核通知附件,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2.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报考免试 1 科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参加资格审核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报名流程

2019年山西一级消防工程师报名流程

(五)注册信息核验

1.在线核验

新注册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在线核验及注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已注册报考人员须报考前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核验完成后方可继续报名。

身份信息在线核验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线核验通过的报考人员,可直接报名交费。

2.人工核查

下列报考人员须进行人工核查:

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所需提交资料: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应试人员报考诚信承诺书》一份(公告附件 2,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本人签字);

(2)《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加盖工作单位公章);(3)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与现工作地相关的山西户籍或居住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报考免试1科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或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要求:以上需提供的复印件纸张规格均为A4。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未按照要求参加现场人工核查资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

3.核验流程

(1)学历(学位)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或“需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在报名开始后可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

(2)“未通过”和“需人工核查”的,在网上填报信息后,上传学历(学位)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 jpg,大小为 100 至 300k 之间),信息确认后,由报考人员承诺符合报名条件后,方可交费参加考试。

(六)报名注意事项

1.报名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应自觉遵章守纪,诚信报名考试,抵制舞弊,维护公平,严格执行规定的报考条件。

2.报考人员报名前须认真阅读报考手册,详细了解考试政策和纪律规定,掌握网上报名操作方法,自觉遵守报名协议。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须本人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

3.使用网报平台报名必须进行用户注册和上传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进行报名。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网报平台提供的“证件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后方可被网报平台识别。

4.报考人员须真实准确填写报考信息,谨慎确认!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修改信息;已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自行取消报名信息确认后修改报名信息;交费成功后,任何信息不得修改。

5. 报考全科的人员,必填项“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和“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师”,均须选择“未取得资格证书”;报考免试1科的人员,选择填写已取得资格证书(职业资格取得年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号不能为空),信息保存后,须上传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资格证书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大小为100至300k之间)。

6.报名平台用户名或密码忘记的,可申请找回。详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人事考试专栏”下方的“常见问题”。

五、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1.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7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5年。

2.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5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4 年。

3. 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3 年。

4.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5.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1 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 2 年。

6.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 1 年。

(二)免1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1.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报考条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工作年限、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 12 月 31 日;学历、学位条件的具体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包括经过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以及其他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表四: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98版)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工学类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1998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 1998 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六、应试须知

(一)考试须知

应试人员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主观题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在答题前务必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二)重要提示

1.应试人员逾期未参加资格审核,按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处理,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

2.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试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七、告知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一、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

〔2019〕54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 号)要求,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以及本考试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中关于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报名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电子文本),不允许代为承诺。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不再需要提交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明。资格审核部门(机构)依据报考人员报名时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报考相关事项,并通过网络核验、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报考人员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

四、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由人事考试机构和考试行业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五、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报考人员须按《报考须知》中报名地资格审核部门(机构)的规定办理报考相关事项。

六、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资格审核部门(机构)要求办理报考相关事项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失信应试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报考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报考人员证明义务和报考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己经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

承 诺 人:

承诺人身份证件号:

承 诺 日 期: 年 月 日

八、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在考试前 30 分钟,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

二、严禁携带笔、移动存储设备、电脑、计算器、电子记事本、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

三、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为准。开考 5 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 考试结束前 30 分钟起,经监考人员同意,应试人员可提前离开考场。

四、按照考试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热启动,关闭电源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违反者责任自负。

五、须保持考场安静,独立作答,不得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发生异常情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六、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服从安排。

七、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1 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处理。

九.违纪违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1 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

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节选)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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