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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3.当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注意不包括电影院如剧场的观众厅。),宜布置在耐火等级是1.2级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l.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确需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
3.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时,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三)剧场、电影院、礼堂
电影院、剧场、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要求不低于二级,无论独立设还是附设建筑内,耐火等级和可建设的层数没区别,不用分别记忆,都是3241(三级2层,四级1层)。
电影院、剧场、礼堂(简称电剧)附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电剧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2甲)
电剧和会议厅、多功能厅附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一样要求的限制条件: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区别歌舞娱乐的200㎡)
特别点:人防工程内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当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也不得增加。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四)商店、展览建筑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及儿童行动不便,缺乏必要的自理能力,易造成严重伤害,火灾时无法进行适当的自救和安全逃生,一般均需依靠成年人的帮助来实现逃生。因此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二)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两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进行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进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3.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5m³ 。应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2.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