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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7年05月18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病房、手术部等

9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他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及电梯机房二类高层民用建筑中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1  高层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12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8.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