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火灾时需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应有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1.2 除住宅建筑外,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公共建筑和其他居住建筑应设置灭火器。
住宅建筑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
8.1.3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4 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