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5.4.10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大于15m3,当直埋于建筑附近,且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中间罐的储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5.4.11 为建筑内燃油设备服务的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12 建筑采用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储瓶间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l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除人员密集的场所外,可与所服务的建筑贴邻建造;
2 总储量大于lm3、而不大于3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与所服务的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4.6条的有关规定;
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 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 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4.13 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4.14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在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