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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7年04月18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公安部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贯彻实施《消防法》,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根据公安部2015年、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公安部消防局组织起草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贯彻《消防法》和国务院意见的要求。根据《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中“探索建立行政许可类消防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等要求,2012年人社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并规定由公安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配套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二)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清理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仅有《消防法》依据,在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规章规定。特别是在制定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时,认为依据人社部、公安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依据不充分。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完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依据。

(三)创新和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2014年公安部颁布实施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完善了消防技术服务制度,并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基础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是确保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安部规章,进一步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完善社会消防治理机制。

二、起草简要过程

2015年,公安部消防局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起草小组研究了国内外注册工程师管理运行机制,起草形成初稿,赴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等单位调研。2015年以来,两次向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和社会单位征求意见,多次召开研讨会,组织在上海、山东、江苏等5个省(市)开展了试点,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港澳办、台办和公安部法制局等单位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送审稿。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送审稿分总则、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1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审批主体和监管职责。一是统一审批主体。为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的要求,并经部深改组会议研究,《规定》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明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第九条)。二是明确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三是推动行业自律。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二)规定注册条件和审批程序。一是细化审批程序。为便民利民,规定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受理注册申请材料(第十二条)。同时,针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三种资格注册许可类型,分别规定了申请材料内容、申请条件、办理时限等要求(第十二至十四条,第十七至二十一条)。二是规范注册变化情形。借鉴其他行业注册管理的通行做法,明确不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情形(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执业印章要求。参考其他注册制度均采用执业印章的通行做法,为加强执业监督,便于追溯执业责任,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印章的相关要求(第十五、十六、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三)规范注册执业活动。一是明确执业范围。考虑到各地人才储备和执业能力差异,明确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只限本省区域,并规定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二是规范执业文件。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类型划分,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5类消防安全技术文件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三是明确权利、义务和禁止行为。明确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并设定了7项禁止行为(第三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三条)。

(四)建立继续教育制度。一是规定继续教育制度。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并将其作为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备条件(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二是明确实施主体。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并可以委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具体实施继续教育(第三十五条)。三是确定继续教育方式。借鉴国内注册类执业制度继续教育的通行做法,规定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形式进行。(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五)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监督检查方式。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二是建立执法联动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知原注册审批部门,由注册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注销注册、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等处理(第四十条)。三是完善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行政处罚法》和部门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条款,明确了法定救济途径;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第四十七至五十八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关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主体。落实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政放权等的要求,经公安部深改组会议研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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