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池
在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道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的情况下,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 L/s的建(构)筑物应设消防水池。不同建(构)筑物设置的消防水池,其有效容量应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经计算确定。
1.设置要求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建(构)筑物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3)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以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总容积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对于消防水池,当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时,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容积计算
水池的溶剂分为有效容积(储水容积)和无效容积(附加容积),其总容积为有效容积与无效容积之和
(1)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Va=( Qp - Qb)t
式中V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m3);
Qp——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 m3/h);
Qb——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可连续补充的流量( m3/h);
t——火灾延续时间(h)。
火灾延续时间是指从消防车到达火场后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的时间段。
当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的用水量计算确定。
(2)消防水池的补水。在火灾情况下,当有两条引入管且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方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3)储存有室外消防用水的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的取水口或取水井,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凡在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都可储存在该水池内。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消防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15m,与甲、乙、丙类液体倍罐的距离不宜小于40m,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在采取防止辐射热的保护措施时可减小为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