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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生疏散辅助设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共同要求
1)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17945-2010)的有关规定。
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少于15h,对于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 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