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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设计要求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固定式系统,并应设置导泡筒。
2)宜采用发泡倍数为300~500倍的泡沫发生器。
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汽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可采用大于7. 2L/( min·m2)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4)系统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当同时设置了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固定系统中的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可按达到稳定控火时间确定。
5)保护场所应有适合设置导泡筒的位置。
6)系统设计尚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的规定。
对于A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
3)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对于流散的或不大于100m2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2)室内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3)室外场所的最小泡沫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4)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昆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