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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疏散疏散距离指标: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2-6-11的规定
1)建筑中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表2-6-11的规定增加5m。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比规定值增加25%。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未封闭的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2-6-11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2-6-11的规定减少2m。
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4)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11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