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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等级要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来源:消防工程师考试网 2016年01月20日 【注 册消防工程师专业网站所有评论

建筑耐火等级要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3-8中的规定。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几项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 50h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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