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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场所
1)当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设置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能保护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③火车装卸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30L/s。
③汽车装卸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8L/s。
④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当保护设有围堰的烃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连续供给时间(min) | |||
泡沫液种类 | 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 甲、乙类液体 | 丙类液体 |
蛋白、氟蛋白 | 6.5 | 40 | 30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6.5 | 30 | 20 |
3)当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设置泡沫枪、泡沫炮系统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下表的规定:
泡沫液种类 | 供给强度[L/(min·m2)] | 供给时间(min) | 液体种类 |
蛋白、氟蛋白 | 6.5 | 15 | |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5 | 15 | 非水溶性液体 |
抗溶泡沫 | 12 | 15 | 水溶性液体 |